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4-22   浏览次数: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便于全校师生员工明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等国家相关法规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废弃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 学部及各院(系、中心)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相关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必须合格,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勿堆高或放置于近火源处,最好放置在有通风设备的地点。
(二)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三)产生具有放射性废弃物和具有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
(四)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四条 学部及各院(系、中心)必须及时安排有资质的公司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每次处理的时间、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公司及处理方式等。处理所需费用学校将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第五条 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及环保规定。一经发现违规操作,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责任。
第六条 学部及各院(系、中心)将本单位和相关实验室负责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报公安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每年年底将本单位实验室产生及处理危险废弃物的情况报公安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