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闲置、报废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4-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闲置、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到合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所有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更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和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93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闲置、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能维修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报废,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闲置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范围:因教学科研任务改变,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因更新换代或性能指标达不到本专业需要,淘汰不用的仪器设备;因其它原因而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申报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完好无损并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申报
1. 闲置仪器设备应及时申报,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2. 申报单位填写《中国海洋大学闲置、报废仪器设备申报单》(一式三联,下同),单位负责人审核,填写调剂建议并签字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 闲置仪器设备的处理
1. 处理闲置仪器设备,先进行校内调剂,最大程度地利用其使用价值,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2. 校内调剂一般实行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定期地上网公布待调剂的仪器设备,供相关单位查询选择,选定仪器设备后,填写《调剂仪器设备申领单》,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3. 校内调剂后剩余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外处理,除了捐赠项目外,一般实行有价转让或拍卖;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范围:损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仪器设备;长期使用,耗费太大,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陈旧过时,性能指标达不到使用要求且难以恢复的仪器设备。
94
第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申报
1. 单价10万元以下的报废仪器设备,填写《中国海洋大学闲置、报废仪器设备申报单》,申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2. 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废仪器设备,填写《中国海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申报单》,申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申报单位一起组织鉴定,签写鉴定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其中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 经审批报废的仪器设备,由申报单位于每月集中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仓库,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入库后办理出账。
2. 需要报废仪器设备零部件用于仪器设备维修或自制实验装置的单位,可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领用手续。
3. 处理报废仪器设备,采用分门别类、以质论价、招标竞价的方式,尽可能回收残值。
4.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处理闲置、报废仪器设备所回收的资金,按学校规定统一入财务账;其中30%上交学校,70%作为废旧物资处理基金,用于专家鉴定费、修旧利废及劳务费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青岛海洋大学关于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申报、审批及处理工作的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