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关于部分专控设备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4-22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根据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下达的“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目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设备管理现况,对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设备目录(见附件)中的8类设备的购置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购置审批
因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工作确需购置上述专项设备的,要严格审批手续,在明确使用性质,落实购置经费及使用维护经费后,首先由申购单位填写“专控仪器设备申购单”由院(所)长或处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小汽车、大桥车、摩托车、无线寻呼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专控设备,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二、入库管理
      各院(系)应设专职人员,其他单位可根据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专控设备的验收、建账(包括对使用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专控设备建立校固定资产账,单价在200-800元(含 200元)的低值耐用专控设备建立低值耐用品账,各单位并建立分户账,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定期进行帐物抽查。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低值专控商品由各单位建立低值材料账。国有资产管理科和财务部门凭“专控仪器设备审购单”办理借款、入库、报帐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一律不予报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经办人负责。
三、使用管理
      各单位的专控设备在确定管理人,并由管理人负责专控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护的同时,提倡专控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专控设备在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与效益。
四、监督检查
      校设备管理部门和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对专控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要对专控设备的使用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核对账物,发现损坏、丢失或闲置不用等情况,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专控设备不定期抽查,对专控设备使用和管理不当的单位或个人,除按有关设备管理规定处理外,将回收设备,另行安排使用。
五、责任
      专控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在调离学校,出国留学、进修,退、离休或校内调动工作前,应在原单位完成专控设备的账物交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科。因责任造成专控设备损坏、丢失的,按《青岛海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六、处理
      专控设备的校内调剂和积压、报废处理,按《青岛海洋大学关于报废和积压仪器设备申报、审批及处理工作的规定》办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附件:
国家规定的八类专项控制设备目录
1、小轿车(包括小汽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2、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3、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5、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6、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片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7、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8、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