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4-22   浏览次数: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购置工作,发挥集中采购和主渠道优势,坚持“供管结合、服务为本”的原则,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主管部门及职责
全校仪器设备购置的主管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并例行以下 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购置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制定和审查、审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组织或参与大型仪器设 备购置计划的论证。
3、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与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订订货合同;负责 仪器设备的进口、免税、商检、索赔等工作;负责办理社控商 品的审批、申报等手续。
4、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入帐等工作。
5、提供市场咨询服务,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
二、购置计划的制定与审批
1、加强仪器购置的计划管理,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都要事先制定购置计划或填写《仪器设备申购表》,并按程序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采购。制定购置计划必须落实经费,严禁无经费订货。
2、学校及上级下达的专项经费(如“211工程”建设费、教学设备费、人才基地费、实验室建设费等)购置仪器设备或使用其他经费批量购置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如“211”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等)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查,保项目主管校 长审批。
3、单价5万元以下一般仪器设备,包括批量总金5000元以上耐 用品(200-800元)的购置,由使用单位填写《一般仪器设备申购表》,经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有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科科长审批。单价5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单位详细填写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经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签字。单价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有国家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单价5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单价 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批量)以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5名具有高职称人员进行论证,并由学校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211”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等)负责人参加;单价在50万元(含批量)以上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7名以上具有高职称人员进行论证。
三、仪器设备的购置办法与实施
1、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凡对外订 货须签订订货合同,并加盖“青岛海洋大学订货合同专用章”;已付货款须凭订货合同办理;直接采购采取货到验收合格再付款的方式。
2、单价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应采取招标方式定货(招 标办法另定),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降低产品价格,节约经费开支。
3、单价5万元以下或批量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设备科负责对外订货;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订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参加订货;单价50万元以上或批量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订货。
4、负责订货人员在订货中要参加使用单位提供的产品型号规格、 技术指标等要求,广求货源,货比三家。如与有关指标相差较大,或订货价格超出计划价格10%以上,要与使用单位联系,取得认可后在另行订货。
四、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入库
1、要认真组织到货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把好入库和报账关。对一般仪器设备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对大型仪器设备要成立专门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对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须事先到商检部门报验,待商检部门到场或征得同意后才能开箱验收,对不经报验、擅自开箱,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使用有关单位自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内容:一是实物验收,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等与订货合同是否相等,包装及实物外观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装相单清点数量;二是技术验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商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等。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或验收报告。
2、对到货仪器设备存在的质量等问题,由定货单位或个人负责与厂家联系解决或通过商检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3、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凭《申购表》、《验收单》、购货发票,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入库和报帐手续。对单价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入库和报帐,除附以上材料外,还要按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要求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件材料审核表》并备齐所有材料到校档案管办理归档手续。没有经过申购、验收或归档的不予办理入库和报帐。
4、仪器设备的申购、入库和报帐,各单位要安排专门人负责办理和管理。严禁开假发票和报假账行为,违反规定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仪器设备购置的监督与管理
1、建立咨询服务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产品供应信息,经常召开有关厂家来校举办仪器设备展示会及技术讲座等,扩大咨询服务范围,提供良好的产品及市场咨询服务;定期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仪器设备的订货情况及各项经费的执行情况。
2、加强售后服务,对购进的仪器设备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生产厂家(或公司)联系解决。
3、仪器设备采购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对采购工作中违法乱纪,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