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4-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办法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注重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中采购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成立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
(四)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
(五)负责重大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六)对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纠纷进行调处。
第五条 设立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技术专家库,由校内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参与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项目的论证,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和表决。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进行组织和日常管理,其中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二)会同财务、科技、教务等部门制订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并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
(四)负责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制作;
(五)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六)负责进口物资设备的机电、免税等相关文件的报批,负责进口物资设备的检验检疫、索赔等项工作;
(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采购物资设备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八)完成学校及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学校组成7-9人的临时采购工作组,人员由用户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及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出采购的建议方案;
(二)对拟确定的供货商进行资信、技术和产品等方面的调查;
(三)审定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标书及相关文件;
(四)对采购项目进行评标和表决,确定一般项目的中标单位或个人,提出重大采购项目的中标建议。

第三章 集中采购范围

第八条 凡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或一次批量购买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取集中采购形式。对于国家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法规及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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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价在10万元--20万元(或批量10万元--20万元)的物资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集中采购。采购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物资设备购置单位有关人员,校内其他单位物资设备专家组成;单价在20--40万元(含批量20万元--40万元)的物资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集中采购。采购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物资设备购置单位有关人员,校内其他单位物资设备专家组成;单价在40万元(含批量4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由主管校长组织集中采购,采购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物资设备购置单位有关人员,校内其他单位物资设备专家组成。

第四章 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物资设备,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资设备,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配套项目或设备的。
第十一条 已经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个项目的采购方式由物资设备采购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方式,以切实维护学校的利益。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付款方式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未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中采购合同中擅自采取其他付款方式。

第五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程序。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中,属于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参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的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1.招标项目清单的填报;2.招标工作的准备;3.招标文件的起草;4.市场调研和标底的确定。
(二)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1.仪器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范、服务条款等;2.招标邀请,既向能够提供招标产品的生产或经销单位(下称投标人)发出邀请;3.投标须知,包括投标人资质说明及相关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投标期限,开标时间、地点;4.投标书的书写规范,包括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价格、降价声明、价格折扣等;5.违约处罚条款。
(三)发标:标书制作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邀请投标人寄发。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之前将投标书送达指定地点。
(四)开标:开标时,应召集采购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及投标人代表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场开标,公开唱标,并作好记录。
(五)评标:采购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内容,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评审;评审分商务(投标人资质、信誉、服务条款)、技术、价格等三大部分;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时,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如投标人较多,可采取先初评,确定3个投标人,再进行复评的方式,依据价格、品牌、服务等因素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标人;投标书中有不符合招标文件条款的为废标。
评标以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应作好记录,形成纪要,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同时向监察审计处和财务处等有关单位送交纪要复印件。
(六)签订中标及采购合同:评标结果产生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要求与中标人订立书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
(一)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小组针对拟实行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拟订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报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二)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小组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采购工作小组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当场宣布中标供应商;
(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采购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针对拟实行询价的采购项目拟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询价供应商名单报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二)要求供应商提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据此确定符合采购项目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他采购方式的程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拟订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事宜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承办。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招标工作全程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招标的法规及学校招标规定执行的情况;招标方式、标准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招标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得到落实。
第十九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或者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人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回避的、干涉招标工作的、暗示中标人的、泄露招标工作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与投标人串通的,应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工作人员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者评委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一经发现,应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力及承担的责任,签订合同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负责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对不认真履约的应依法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不符,应以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