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4-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管理的效益和层次,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学校、院(系、部处)、实验室(办公室)三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各院(系、部处)应在主管院长(系主任、部处长)领导下,合理配备院(系)及实验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论证、审批、采购、入库、建档、使用、调拨(包括合理配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减少重复购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办公服务。
第四条 良好的仪器设备管理秩序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
第五条 各单位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工作,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人员须认真执行本规定,积极参与、做好仪器设备管理的管理工作并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业务学习和培训,接受设备管理部门的考核。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耐用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易损易耗品列入低值易损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4、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实验台等。
5、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6、专控设备的管理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关于部分专控设备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7、符合前面六项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原国家教委1986年编制的增补本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库、建帐。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自制、定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审批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申购与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学校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横向科研课题、个人资金)等。
1、仪器设备的申购
申购仪器设备必须有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办公需求等经论证制定,购置计划的制定须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参加,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则需及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备案。购置计划不得随意更改,若需更改,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等部门审批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方可受理。
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购置单价在5—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设备购置技术信息表或论证报告,由申购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购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呈主管校长批准。
2.仪器设备的论证
设备论证会需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组成。专家组由五人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人为校外专家,专家组成员应为副高级以上职称。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设备管理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
3、仪器设备的购置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中国海洋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进行。需要招标的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或政府招标中心进行,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设备采购的有关组织工作,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应按中国海洋大学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招投标过程中相关设备的技术要求应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标委托函提供的为准。设备采购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原则上应按照专家论证的结果进行采购,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招标结果与专家论证结果不相符时,应以专家论证意见为准。
4、自制、定制仪器设备应按照《中国海洋大学自制设备管理办法》执行。自制、定制仪器设备应填写《中国海洋大学自制设备项目书》,经审批立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的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应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帐簿,并及时办理入库、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专职人员参与验收、签字后,提交正规的书面验收报告。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索赔或退换。
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单件仪器设备以及大宗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填写《中国海洋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办理入库等手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抽查验收。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单件仪器设备以及大宗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填写《中国海洋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办理有关归档、入库等手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
1、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建立设备管理档案;
(2)严格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修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记录并存档,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登记本进行登记。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入库,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每年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在业务关系上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领导。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租赁、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重新调配、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中国海洋大学闲置、报废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仪器设备管理的监督,对长期闲置不用、管理使用不当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将其收回,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离退休等原因离岗时许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仪器设备的移交、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按规定进行赔偿后办理清帐手续。
因使用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上述后果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责令进行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列专户管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提高工作,为各实验室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事先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并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年度考评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