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技术人员定编管理,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工作章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学辅助、设备管理与维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定编范围
第三条 实验教学辅助人员。按照实验教学要求完成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实验后的整理工作,并在实验过程中指导学生正确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承担常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使用、功能开发和管理,承担仪器设备的自制和研发工作,负责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承担实验室任务、人员、环境与安全、信息与档案管理,负责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承担实验室建设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定编原则
第六条 按院核算原则。实验技术人员编制的核算以学院(系、中心)为单位进行。
第七条 按工作量核算原则。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按各单位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人时数)、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仪器设备台件套数)核定基本编制数;并以基本编制数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配备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对实验室开放、提高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实验教学改革、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学校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编制。
第八条 分类核算、统筹使用原则。各单位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的计算按实验教学辅助编制、设备管理与维护编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编制分别进行计算,三者之和即为各单位总的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各单位根据学校配备的编制数设定岗位。
第九条 课程、仪器设备分类核算原则。按课程教学实施的复杂程度,将实验课程分为生化类、物理及机电类、计算机上机类、演示类、语音类、实习类、
毕业论文(设计)类等,分别设置不同的系数对实验课程教学工作量进行调节。按仪器设备单价和购置时期对仪器设备进行分类,分别设置不同的系数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进行调节。
第十条 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原则。学校核定并配备的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承担着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任务及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编制数基本固定。各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可按工作量自主设置流动编制。
第四章 编制核算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中心)实验技术人员的总编制数(S)
各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的总编制数为全院所有实验室按工作任务分类计算出的编制数的和,即:
S=A+B+C
式中:A为实验教学辅助编制,B为仪器设备管理编制,C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编制。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辅助编制数(A)
计算实验教学辅助编制数的依据为各学院承担的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以人时数进行计量。由于不同的实验课程存在学科差异,因此按课程实施复杂程度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系数进行调节。其计算公式为:
A=式中:Qi为课程学时数;Ri为上课学生数;Ki为课程类别系数,为经验值,其取值范围在0.1~1.5之间,详见下表:
课程类别
Ki
生化类
1.5
物理及机电类
1
演示类
0.5
计算机上机类
0.4
语音类、理工类毕业论文(设计)
0.2
认识实习等、文科毕业论文
0.1
N为人均年工作量定额(额定实验人时数),指一个实验技术人员按规定全年应完成的实验教学的额定工作量,取值为16000。按每年40周(一年52周,寒暑假共11周,节假日1周),每周5个工作日,每天平均4小时实验(3小时准备工作),每人负责指导20名学生。即:
N=40周×5天×4小时×20人=16000人时。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编制数(B)
设备管理编制根据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的不同,将仪器设备分为1O万元以下和1O万元以上(含1O万元)两档并分别进行计算。对于1O万元以下的设备按各学院拥有的总件数和完好率综合计算,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测算,将设备管理编制定额值确定为“500件/人”,根据设备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系数K。其计算方法分别为:
1、单台(件)价格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管理编制(B1)
式中:Mi为不同时期购置的不同价格区间的设备台件数;K1取值:
设备价值/元 购置日期 K
200元到800元 1990年以前 0.3
200元到800元 1990年到2000年 0.6
200元到800元 2000年到2006年 0.8
200元到800元 2006年至今 0.4
800元到10万元 1990年以前 0.5
800元到10万元 1990年到2000年 0.8
800元到10万元 2000年到2006年 1
800元到10万元 2006年至今 0.6
2、单台(件)价格1O万元以上(含1O万元)的单台仪器设备管理编制(B2)
式中Zi为不同单价区间仪器设备台件数;K2为大型仪器设备核定编制系数,为经验值,按单价和年使用机时取值,K2取值:
单台设备价值/万元 年使用有效机时 K3
10~40 800以上 0.1
40~70 600以上 0.1-0.2
70~100 500以上 0.2-0.3
100以上 400以上 0.3-0.4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编制(C)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编制按实验教学辅助编制及仪器设备管理编制的总和的10%取值,即C=(A+B)×1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