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4-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对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和其收益权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学校的各项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及管理内容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计算机软件,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督,产权、收益权管理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对学校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实施。
二、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它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调查研究学校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参与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四、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以及仪器设备进口业务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的资产确权工作;参与公有房屋建设、土地利用及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及工程的招标工作;参与公有房产分配、调整;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监督工作,对出租的房屋土地,确保收益权为学校。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六、负责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学、科研、行政所用家具;办公及消耗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含图书、药品等)的招标、评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七、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配合教务、科研等部门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的论证工作;负责实验室环境建设与改造工作;参与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论证。
八、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监督、检查。参与学校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及法人离任或企业破产审计、清算工作。
九、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财务处、科技处、规划建设处,后勤办、产业处、图书馆、档案馆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归口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学校的规定实施具体管理。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校名、校牌、校誉管理和保护。
二、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对外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三、科学技术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评估、推广与转化,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四、高新技术产业处: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产业政策,明晰学校主体与各产业主体的产权关系。代表学校对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资质证书、专利、专有技术、校名、校誉、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经营及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产业化过程,评估科技成果和对外投入等市场化运作及收缴企业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五、后勤工作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代表学校对各类后勤产业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负责收缴后勤企业、实体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负责学校房屋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学校房屋建设,负责大型房屋修缮项目的规划论证、工程招标工作;负责学校房屋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负责学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确保收益权为学校。依法维护学校房屋的完整。提报后勤工程所需资金预算方案,并监督执行。
六、规划建设处:贯彻国家、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在建、缓建工程进行管理监督,对竣工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七、图书馆、档案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材料。负责提报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部、处、室)、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中心)和产业系统各部门是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物相符,责任到人。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并配备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人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帐、卡、物交班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登记、使用

第十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财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图书、药品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评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行政管理方式和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0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第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3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2]6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申报手续,填报《申报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和材料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一)学校批准的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的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六)出资单位的近期财务报表
(七)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校出具的资产证明
(八)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审查意见报校长审批。
三、校长批准。根据申报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学校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一)专项登记。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相应的台帐,如实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审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收取占用费。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计数,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占用学校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9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四、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事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下,按财务规定,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按季(或年)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变动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三、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五、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擅自出租、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应于全校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转作经营的的资产按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